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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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成立于1949年9月。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这次会议还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国旗、国歌和纪年。1954年,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诞生。从此,政协作为中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并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以及对外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台湾同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从程序上讲,政协各级组织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也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政协协商。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1994年修订政协章程时新列入的一项主要职能。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除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还可通过多种方式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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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行一院制。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的一般程序为: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将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经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宪法的修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
制作:全新丽 王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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