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传,久拖不决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修订版将在年底的第三次全国金融会议上有个说法。最新消息称,从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获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已修改完毕,修改稿已按有关程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据了解,修改完善后的《条例》在内容上分为发行市场、交易市场和监管体系。
《条例》确定,发行市场的原则是要扩大企业债发行主体,要给非投资级别的中小企业一定的债券发行空间;还要适当支持在中国投资的跨国公司发行人民币企业债券并投资于中国的项目。同时,允许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债券。《条例》还从投资主体、发行价格、品种创新三方面进行了“拓展”,提出了要“适度发展债券衍生品”,要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要遵循“由简到繁”、“先积累经验再铺开”的原则优先推出国债期货以及完善债券的远期交易。
对于监管体制,《条例》明确,要建立独立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追踪评级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债券发行主体、投资银行、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债券市场利益关联机构的正向激励机制等。发改委有关人士还在内部通报会上表示,“这次修改稿较原来有一些明显的突破”《条例》将要求建立允许债权人申请发债人破产还债的机制,即在债券的存续期内,当债券可能出现兑付风险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要求发债企业破产还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时间:2006-11-9 来源:证券之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