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市政债券
  市政债券(Municipal Bonds)是指地方政府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所筹集资金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市政债券起源于19世纪20年代的美国,当时城市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地方政府部门开始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筹集资金,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市政债券在世界部分国家逐步兴起。
市政债券的种类
  在许多西方国家,地方政府投资修建公路、桥梁、自来水厂、学校和医院等公用事业时,一般借助发行市政债券来筹资。美国是世界上市政债券最发达的国家,其市政债券主要有两种形式:以发行机构的全部信用即税收收入作为担保的一般责任债券和一般以项目收益来偿还的收益债券。
两种市政债券的区别

  从理论上严格地讲,一般责任债券由于以地方财政收入进行偿还,属于真正的地方政府债券,是与中央政府债券即国债相对应的另一种类型的公债。
  
收益债券虽然由政府代理机构发行,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政府意图,但一般不是以特定财政收入而是以项目自身收益来偿还,项目本身也不是作为公共产品无偿提供而是有偿使用的公用事业等,这一点更接近一般的企业债券,从本质上来说不属于政府债券的范围,应该也可以纳入企业债券类型。收益债券之所以被纳入市政债券,可能是因为西方国家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比较少,企业债券主要是公司债券,市政企业的非公司及其他特殊性质使得将其纳入公司债券范围显然不太合理。
  考虑到收益债券由政府代理机构发行或政府担保的特点,与一般责任债券一并纳入市政债券范围虽然不尽合理,但也属于比较现实的选择,或许正因为如此,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构成的集合没有被称为地方政府债券而是市政债券。

我国市政债券发展的现实需求

发展市政债券,可以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避免各地建设受制于一刀切的政策。发展市政债券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发展市政债券,也可以促进城市化进程中的融资新机制。总体上看,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偏低,而城市化的发展离不开资金支持,庞大的资金需求需要多种融资方式加以保证。
同时,发展市政债券可以促使地方政府隐形负债显性化。

在我国发行市政债券积极的一面
  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无疑解决了地方政府财政吃紧的问题。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方人大通过的发展规划,更加灵活地筹集资金,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由于地方政府拥有了自筹资金、自主发展的能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将会更加成熟,地方人大在监督地方政府方面将会有更高的积极性,中国的宪政体制将会得到进一步巩固。
 
>>> 新闻报道
地方市政债券期待合法化专家称“宜疏不宜堵”

  中国到底有没有地方政府发行的市政债券?这样问题常让人很困惑——说没有吧,中国地方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负债来筹集建设资金已是普遍事实;说有吧,中国目前法律体系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又是禁止的。面对这样的“分裂”行为,业内专家认为市政债券“宜疏不宜堵”,应该逐渐合法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和美国美林证券今天联合在此间举办“中国城市发展与市政债券国际研讨会”,对地方政府如何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市政债券的作用进行了研讨。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副主任王大用表示,对地方政府发债的问题应该“学习大禹治水的办法,疏导和规范相结合,如果一味地用鲧治水的方式,只堵不疏,水灾就会越来越严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的副部长侯永志指出,在未来二十年里,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将大幅提高,但中国的城市基础设施水平整体较低,需要大量的市政建设资金。

  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政府负债来解决建设资金不足有其合理原因,但法律上对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还是“堵”,现行的《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列赤字”,不得发行债券。“堵”的结果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隐性手段负债,而且正因为负债是以一种隐性的方式存在,究竟地方政府有多少负债,几乎没有人能说清,而其中不少债务已经转化为银行的不良贷款。

  王大用指出,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适当负债,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应该实事求是地去规范地方政府的负债行为,让地方政府发行规范的市政债券,并用法律限制不规范和不合理的负债行为。

  参与投资建设中国奥林匹克体育场的美国金州控股集团熟悉中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其总裁蒋超认为,中国地方政府普遍存在隐性负债,有些规模已经很大,对此最为现实的措施是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显性化、合法化,同时加强监管。另外,国内资金条件已经具备,以政府信誉作担保,发行市政债券,实现低成本融资,已具有实现的可能。

  当然,中国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也还面临一些实际难题,比如对市政债券的审批和监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剑阁就指出,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政府官员主要是向上级负责,而不是直接向当地民众负责,因此如果市政债券发生违约,是否存在足够有力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果没有的话,就在事前难以形成对地方政府的有效制约。

  李剑阁的建议是,可以考虑地方政府在发行债券时必须经过中央政府批准,但是要避免地方政府将偿债负担转嫁到中央。

 

时间:2004-4-16   来源:中新社

       编辑制作:王彩霞、全新丽     电话:010-62138244    反馈信箱:waste@chinawat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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