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研究院 徐海云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址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许多地方已经到了无地可选地步。
1.如何认识防护距离
垃圾场(厂)址的选择明显受土地资源因素制约,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护距离要求的变化为例可以说明这一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1988) ,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距离居民区大于800米,由于许多城市提出按800米要求选择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存在困难,此后修改的标准如《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距离居民区大于500米,目前正在修订《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征求意见稿中不再做出具体“距离”的要求,要求通过环评来确定。这一过程的变化是趋向现实,还是趋向严格?由此联想到没有“距离”要求会怎样?有严格要求又会怎样?从环境保护方面分析,过去“防护距离”的要求,是考虑没有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对人的影响,如生活垃圾填埋场尽可能建在山沟里。这样的想法已经过时,实际上对于许多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在山沟里选择填埋场,往往产生更多的污水,污染治理的成本更高、更难,实质上是依靠环境容量自净和稀释。不治理填埋场的污染(如污水、填埋气体)就不在乎其产生量,甚至希望通过大量产生进而稀释来达到排放要求。因此,认为通过“距离”防治污染显然是落后的,也是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要求。当在经济发展水平低时,这样的做法也是无赖的选择,我国目前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大多是在这样境况下的选择,现在经济发展了,城市范围扩大了,过去偏远的填埋场离居住区越来越近,集中填埋处理的垃圾量越来越大,其产生污水和填埋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可否认地越来越大,由此产生的矛盾也就越来越大。我们是沿着原有的思路将垃圾运输到更远的地方(相应也要增加成本),还是积极治理污染,从而减少污染的的产生和排放,答案是显然的。总之,环境保护发展到今天,我们已经不能仅仅停留在“防护距离”的认识上,就是满足了“防护距离”要求,也不能忽视对周围环境污染的影响。
2.选址与规划
对于许多城市,土地资源非常宝贵,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地选择将越来越困难,垃圾填埋处理的成本也会越来越高,随着经济的发展,焚烧处理会逐步发展成为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手段。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具有占地小、处理时间短、减量化显著(减重一般达70%,减容一般达90%。),无害化较彻底以及可回收垃圾焚烧余热等优点。至于大众关心的“二恶英”问题,以及臭气问题,现代的技术手段已经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无论是欧美和日本,还是东亚地区的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都有很好的实践。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和建设目前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就是夸大了其危害性,忽略了其与卫生填埋相比污染物排放大幅度削减的作用。这里列举英国一些大学决策学教材的案例故事,在英国历史上,曾有过两个重大的决策失误。一个是否决将电力引进千家万户。当时许多人认为普及用电,就等于给每个英国人(包括小孩和坏人)都发了一把枪。另一个是否决将煤气引进千家万户。当议会辩论时,那些反对者认为只要有一个不想活的坏人,去把这个巨大的“炸药包”(煤气)点燃,两千多年的伦敦古城就将毁于一旦。对于核能利用也是这样,以德国为例,2000年,德国政府在绿党的压力下,曾经提出在2020年放弃核能发电,但德国核能发电比例约占30%,2007年1月德国《周日图片报》登载了一份问卷调查:61%的德国人认为,在太阳能与风能等能源足够满足需求以前,不宜放弃使用核能,德国经济部长格罗斯也表示,从德国的能源安全角度出发,核能是不可或缺的。德国民众也认识到这一点,这是联邦环保部不能回避的。
这里并不是要把垃圾焚烧发电与核电相比,只想说明对于垃圾处理要全面客观分析,要从现实出发。我们要容忍和吸取类似绿色和平组织提出的观点和意见,但政府决策部门不能变成绿色和平组织。世界上有反垃圾焚烧协会,他们反对一切焚烧,因为焚烧就有可能产生“二恶英”类物质。有些人提出“零”废物或将全部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垃圾全部资源化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现在就实施,那就好比实施“乌托邦”社会,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填埋场场地资源紧缺的地区要做好垃圾焚烧厂建设规划。垃圾焚烧厂厂址选择在市区或郊区附近,这样一方面减少垃圾运距,另一方面距热用户近,使得垃圾焚烧厂的投资效益和运行效益都得到提高。对于有垃圾焚烧处理有潜在需求的地区,现有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将陆续达到服务期限,到那时,新选的城市垃圾填埋场将更加远离城市。从延长现有填埋场的使用寿命考虑,也需要尽早在城近郊区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
现在有些垃圾填埋场即将面临要封场,从技术经济方面看,原有的垃圾收运系统还可以继续使用,本来该场地建设垃圾焚烧厂是非常适宜的,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些人或单位预先就在填埋场周围附近开发利用,反倒逼迫垃圾焚烧厂不能在原有填埋场建设,这实际上是少数人利益与公益的搏弈,政府将垃圾厂(场)搬到更远的地方,支出必然加大,而那些参与搏弈的人获得了额外的利益。
生活垃圾处理厂不是化工厂,只要有居民生活存在就有生活垃圾,理论上,可以没有地方建工厂,但不能没有地方消纳垃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要纳入城市用地的近远期规划,要不断检查剩余容量,保障生活垃圾处理可靠持续运转,也就是保障所服务地区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运转。
3.卫生、安全、环保、经济四个方面一个都不能少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首先是卫生的需要,垃圾处理的过程要安全可靠,处理的结果要满足环保要求,处理的成本要与支付能力相适应,这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又相互关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如同其它环卫设施一样(如公共厕所、垃圾收运设施),大家都需要但都不愿意放在自己家附近。正确认识NIMBY(not in my back yard,英文不要放在我家的后院的缩写)就非常重要。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些矛盾,需要理性、需要实事求是、更需要民主。这里的民主不是少数人的意见,而是要有关的公众全部参与。言论是自由的,但我们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我国目前处在转型期,各种矛盾相互交织,这一点特别对于赋有决策责任的领导和影响决策的专家尤为重要。这里举几例说明,作者也有幸参加过一次与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附近居民代表的对话,有的代表引用专家的说法,美国、日本许多生活垃圾焚烧厂都关闭了,可这些专家根本就不了解美国、日本生活垃圾处理的真实状况;有人提出海淀区是北京的上风向,不宜建垃圾焚烧厂。所谓的上风向也要客观的理解,上风向和下分向是相对的,海淀的下风向也许就是朝阳的上风向,北京的下风向也许就是河北某地的上风向;如果因为海淀区是“上风上水”,海淀的生活垃圾要运输到其它区县处理,我们进一步延伸,北京的生活垃圾是否要运输到北京以外地区处理。理论上如果将北京市的生活垃圾运输到西北部的沙漠地区处理,由此产生成本应该由全体北京市民来负担,这就要考虑全体市民的意见,如果需要每个市民每年拿出500元用于支出由此产生的成本费用,估计现阶段大多数居民不会同意,尽管会有少数富有的人支付得起,但我想这并不能成为决策依据。现有的技术可以将焚烧垃圾处理的烟气处理得比北京的空气还清洁,但现实吗?相应的费用我们大多数居民愿意支付吗?
总之,治理生活垃圾污染,真正削减生活垃圾污染是我们首要考虑的问题,如果不是真正的控制污染,大多数情况下,选址只是选择影响不同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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